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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保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 指导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11-07 10:36:45点击次数:2747次

各监管企业:

《保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指导意见》已经2022年7月12日市国资委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定市国资委

                                              2022715


保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

指导意见

 

为加强保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监管企业融资行为,防范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监管企业实际,现就规范监管企业融资行为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与原则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为实施生产经营、推进项目建设等正常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并还本付息的行为。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子公司(含实际控制子公司)。

(三)企业融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法合规和规范操作原则;

2. 融资规模量力而行和融资成本严格控制原则;

3. 企业资本结构合理和综合资本成本最低原则;

4. 风险可控和审慎决策原则。

二、审批权限与内容

(一)企业融资行为是其自主经营行为,企业是融资行为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三重一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融资行为审批机构为监管企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批,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由股东会审批。监管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应承担以下职责:

1.审定监管企业融资管理制度。监管企业应制定包括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子公司(含实际控制子公司)及并表企业在内的统一的融资管理制度,融资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需经监管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审定。

2.审批监管企业年度融资计划。监管企业应根据银行授信,统筹安排本企业和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子公司(含实际控制子公司)及并表企业的融资计划,并由监管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

3.审批监管企业融资事项。监管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本企业和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子公司(含实际控制子公司)及并表企业的融资事项。

(二)监管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融资事项,应重点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融资申请文件;

2.内部决策文件;

3.融资方案;

4.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

6.法律意见书;

7.监管企业融资管理制度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监管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和项目建设周期,权衡分析当期金融政策、融资方式、资金结构、融资成本、融资风险、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制定最优融资方案。监管企业融资贷款期限应当与项目建设周期匹配,禁止用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融资贷款业务,禁止重复利用各类资产进行担保融资。融资行为应实行融资机构利率比选制度,最大限度降低融资成本。融资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财务状况、资金结构;

2.融资方式、融资对象;

3.融资的金额、期限、成本控制线;

4.资金用途及其合规性;

5.还款来源、还本付息计划;

6.所需抵押、担保情况。

三、 融资管理与风险防范

(一)监管企业应制定还款计划。监管企业不得举借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对每笔债务应在综合分析债务水平、负债结构、盈利能力及现金流保障等指标的基础上,制定还款计划。还款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总额、年限、利率和还款时限、方式、资金来源等内容,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

(二)监管企业应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按照客观、全面、科学的原则,建立符合监管企业实际的债务风险预警系统,设立并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风险预警指标,全面反映企业整体偿债能力、债务增长速度、当期偿债压力等,为管理层决策及时提供依据。

(三)监管企业应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并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当企业出现偿债困难时,要及时启动该预案,并向市国资委报告。监管企业应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债务重组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化解债务风险。

(四)监管企业应压实主体责任。监管企业是债务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监管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债务风险防控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深化内部改革,强化自我约束,有效防范债务风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可持续经营。

(五)监管企业应在融资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省国资在线监管平台”填报融资信息,并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六)建立债务监督问责机制。监管企业要强化举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举债审批程序和资金使用规定;市国资委将资产负债率纳入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强化对企业债务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责任追究。对脱离实际过度融资、违法违规融资、违规使用债务资金、风险防控不力、不按要求报告债务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要严肃追究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监管企业发行债券和对外担保事项,市国资委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国有参股公司、参股子公司融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金融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三)监管企业应根据指导意见制定本企业的融资管理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公司章程对融资审批权限规定不明确的,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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