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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保定市国资委防范监管企业 债务风险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11-07 10:44:32点击次数:3397次

监管企业:

根据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有关要求,参照相关政策规定,市国资委对2019年7月15日印发的《保定市国资委关于防范企业债务风险的暂行办法》(保国资字〔2019〕79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保定市国资委防范监管企业债务风险办法》已经2022年7月12日市国资委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国资委

                                           2022715


 

保定市国资委防范监管企业债务风险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规范监管企业举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化解监管企业重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河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若干措施》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企业债务范围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相关规定,按照企业债务的性质及偿还责任,企业债务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借款。指企业向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等借入的需要偿还的债务资金。

(二)债券。指企业以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

(三)融资租赁。指由租赁企业按照承租企业要求出资购买设备,在较长的合同期内提供承租企业使用的一种信用业务。

(四)商业信用。在商品或服务交易中由于延期付款或者预收货(服务)款形成的商业信用借贷行为。

(五)或有负债。企业为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及个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企业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

二、严格禁止监管企业违规举债和违规担保行为

为防范监管企业经营风险,合理控制监管企业融资成本,切实保障监管企业平稳运行,确保不发生重大财务危机,杜绝监管企业风险个案蔓延引发全局性风险,除监管企业间正常业务往来外,参照《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经营“十个严禁”》,禁止监管企业下列举债行为:

(一)严禁违规举债融资行为。监管企业不得通过拆借、地下钱庄等非法途径融资,不得借入高息资金。严禁监管企业开展投机性高风险业务,严控低毛利贸易业务,严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严禁非专业性监管企业开展投机性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按规定严格划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严禁监管企业将政府债务形成的资产进行重复担保融资。

(二)禁止非法集资行为。监管企业要严格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要求,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所属行业、经营业务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职工和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职工和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三)严禁违规担保行为。监管企业要严格执行《保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不得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范围之外的企业、自然人、非法人单位及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范围之内的经营状况非正常的企业和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其参股公司提供超过其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担保额。严禁监管企业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行为,防止债务风险交叉传导。

三、规范监管企业融资行为

监管企业要严格按照《保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指导意见》加强融资工作的管理,统一协调各种资源,合理安排融资规模和融资结构,努力控制融资成本,加强现金流入流出全过程预算控制,制定现金不足的应急预案,确保资金供求动态平衡,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一)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监管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合理确定资产负债率,严格控制负债规模。依企业实际编制举债融资计划,计算融资成本,做好风险评估,明确资金用途与方向,制定企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要全面掌握企业上年年末债务余额、可用债务资金余额、当年举债额度、需偿还的债务本息及偿债资金来源等重要信息。

(二)规范融资举借程序。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应制定融资方案,按照“三重一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三)制定融资偿债计划。监管企业在编制举债融资计划的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偿债计划。偿债计划应包括借款单位、借款总额、借款年限、借款利率、偿债时限、偿债方式、偿债资金来源等。监管企业应建立融资台账,加强借款合同管理,合理筹集资金,及时偿付到期债务。

四、加强债务动态管控

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债务风险管控机制,实行动态化管理,确保企业债务风险可控。

(一)加强债务资金使用管理。监管企业要严格按照举债融资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加强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债务资金使用情况,严防债务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严防债务资金闲置,不断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建立债务统计报告制度。监管企业财务部门要按照规定准确编制财务报告,及时汇总、分析企业债务构成、使用、偿还情况,定期向管理层报告债务规模、债务结构、资金使用和风险状况,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五、降低融资成本

(一)严格控制融资成本。监管企业要加强融资成本的管控,实行融资机构利率比选制度,最大限度降低融资成本。

(二)置换较高成本存量债务。监管企业要按项目类别、融资渠道、融资成本、还款计划和方式等,逐项梳理分析已形成的成本较高的债务,通过各种方式逐步置换,减轻企业利息负担,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六、完善债务风险管控机制

(一)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按照客观、全面、科学的原则,建立符合监管企业实际的债务风险预警系统,设立并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风险预警指标,全面反映监管企业整体偿债能力、债务增长速度、当期偿债压力等,为管理层决策及时提供依据。

(二)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监管企业出现偿债困难时,要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债务风险,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债务重组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化解债务风险。

(三)建立债务监督问责机制。监管企业要强化举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举债审批程序和资金使用规定;市国资委将资产负债率纳入监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强化对监管企业债务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责任追究。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风险防控不力、不按要求报告债务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保定市国资委关于防范企业债务风险的暂行办法》(保国资字〔2019〕79号)同时废止。监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研究制定本企业的实施办法,并做好各级子公司的债务风险防范工作。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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