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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域名变更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近期,保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将启用新域名“gzw.baoding.gov.cn”,在试运行阶段将与原域名“www.bdgzw.gov.cn”并用,运行稳定后本网站将使用新域名并注销原域名。

特此公告。

保定市国资委网站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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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责任清单

更新时间:2019-12-19 08:41:35点击次数:4691次

市国资委责任清单(2019.11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1

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受财政部门委托,履行部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1.负责拟订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规划;

政策法规和规划发展处

2.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指导县(市、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企业改革改组处

3.管理地方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负责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产权管理处

4.负责审核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

产权管理处

5.负责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政策法规和规划发展处

6.承担对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投资决策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指导监管企业对投资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

政策法规和规划发展处

7.指导企业对外投资、招商引资和上市融资工作,对口指导上市企业的筛选、培育、设立、改造,搭建政企交流平台设立、改造,搭建政企交流平台;

政策法规和规划发展处

8.负责协助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9.负责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掌握宏观经济走势;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10.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情况;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11.指导国有资产管理调查研究工作。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2

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优化考核分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和调控体系,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12.负责健全规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管制度;

稽查办

13.根据授权,负责对监管企业的专项检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调查工作;

稽查办

14.负责对审计、评估、产权交易等发现的及监督、巡察和信访反映的,监管企业可能或已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情况进行稽查;

稽查办

15.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

稽查办

16.指导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经济、金融政策和工作部署;

稽查办

17.组织所监管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在融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稽查办

18.组织所监管企业之间开展融资、业务等方面的合作;

稽查办

19.指导所监管企业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稽查办

20.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考核分配处

21.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考核分配处

22.根据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

考核分配处

23.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

考核分配处

24.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以及全体人员的福利保障。

考核分配处

3

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营制度,制定国有资本运营规划;推动国有资本规范运营,组建并指导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根据调整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要求,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归口管理市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

25.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营制度,组织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26.研究提出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

政策法规和规划发展处

27.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政策法规和规划发展处

28.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

政策法规和规划发展处

29.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招商引资工作;

政策法规和规划发展处

30.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政策法规和规划发展处

31.搜集、分析各行业发展信息和重点行业发展趋势,推进所监管企业的发展;

政策法规和规划发展处

32.指导企业上市工作

政策法规和规划发展处

4

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制定所监管企业整体规划,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改进投资监管方式,强化主业管理;指导所监管企业防范风险,开展违规投资追责。

33.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

企业改革改组处

34.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

企业改革改组处

35.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

企业改革改组处

36.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高、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企业改革改组处

37.推进全市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

企业改革改组处

38.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

企业改革改组处

39.继续完成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

企业改革改组处

5

负责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40.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41.负责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42.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43.拟定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的工作方案;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44.负责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出国政审工作;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45.负责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工作;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46.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47.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48.负责机关教育培训、智力引进、职称工作;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49.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考核分配处

6

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50.归口管理市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51.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52.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53.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54.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55.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56.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工作;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57.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58.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59.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60.完善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依法依规及时露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61.指导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会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7

负责有关监督成果的利用工作,分类处置、督办和深入核查监督检查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迫究的意见建议。

62.负责监督成果在委内处室和所监管企业的利用工作,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

监督处

63.建立股权代表、董事监事可追、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

监督处

64.负责向国资委呈报监督检查报告,并对企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

监督处

65.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市国资委党委巡察规划、年度计划;

监督处

8

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66.指导所监管企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等工作;承办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环保与安监处

9

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67.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出完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产权管理处

68.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产权管理处

69.拟订保定市产权交易的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监督、规范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产权管理处

70.负责监管企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和核准备案;

产权管理处

71.负责审核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

产权管理处

72.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规划发展处

73.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规划发展处

10

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考核;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74.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考核;

党建工作处

75.指导所监管企业完善党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所监管企业、有关中央、省驻保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

党建工作处

76.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知识分子工作和归口管理、协调企业党建研究会工作

党建工作处

77.负责监管企业及代管企业党内统计工作、党费收缴管理工作;

党建工作处

78.负责代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

党建工作处

11

负责市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以外的所监管企业、委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巡察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和委属事业单位对巡视巡察、专项检查、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内部巡察工作。

79.组织开展对市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以外的所监管企业、委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巡察工作;

监督处

80.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内部巡察工作。

监督处

12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81.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

宣传外联处

82.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宣传外联处

83.承担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与京津冀、雄安新区等地区的交流与合作,负责京津冀雄安新区等地区国资委、央企、国企的对接合作;

宣传外联处

84负责所监管企业生产经营的外事事务,配合做好市区外所监管企业的突发事件和危机处理工作;

宣传外联处

85.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负责监管企业的稳定工作;

群众工作处

86.承担联系企业复转军人工作;

群众工作处

87.协调所监管企业稳定(包括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方面的工作;

群众工作处

88.综合协调和处理国资委系统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群众工作处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市属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合并等方案审批事项

市国资委

负责《改制实施方案》的审核批复

保定市国企改革攻坚年实施方案》(保市政办[2007]7号)

某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市国资委在依规对该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同时,指导企业制定《改制实施方案》,市人社局对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市国资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等国企改革成员单位进行论证,达成一致意见,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对企业下达批复。

市人社局

负责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批准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市人社局

市工商局

市税务局

市金融

等部门

参与《改制实施方案》论证会,根据部门职能对《改制实施方案》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所监管企业改革方案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企业改制、重组、联合、兼并、合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行为的规范操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重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进行重点检查;对审核批复的相关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及时上报或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及时掌握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上市等相关工作实际情况;

2.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以问题为导向,及时指出相关工作措施和建议。

五、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前制订检查工作方案,下发相关通知,明确检查内容和方法,检查时可听取企业实施情况介绍,进行质询,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召开相关人员座谈,核实情况等。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1.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2.对有违纪、违法情节的,依据有关法规进行整改;

3.采取通报方式进行警示、宣传、教育。


(二)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市属含有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国有股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贯彻执行国有产权转让、划转、增资扩股及对外担保监管制度的情况;

(二)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三)企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随意下放审批权限,未按国有产权监管规定处置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情况;

(四)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及改制企业增资扩股进场交易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检查。每年1月底前,企业将上年度执行国有产权管理制度资产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在此基础上,市国资委组织对重点企业、重点事项进行重点抽查。

(二)专项检查。市国资委根据日常国有产权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对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国资委组织力量到企业现场检查内控制度、相关方案、文件、财务会计凭证、董事会档案等。重点抽查、专项检查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全市国资系统内通报,并责令整改,若因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定期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企业开展检查工作;

(二)各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先进行自查,并对自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检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自查自纠情况;

(三)市国资委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重点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监管企业资产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因企业改制、产权交易、资产处置以及投资并购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情况;

(四)资产评估方法、依据及评估过程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企业自查与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企业自查。每年1月底前,各监管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对资产评估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市国资委。

(二)重点抽查。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市国资委适时组织力量对重点企业资产评估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专项检查。市国资委根据日常国有产权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对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监管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先进行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市国资委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抽查、专项检查,并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市国资系统内通报,并责令整改,若因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监管企业开展检查工作;

(二)各监管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先进行自查,并对自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三)市国资委在各单位自查报告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重点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对监管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级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职能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情况;

(三)办理产权登记的及时性;

(四)产权登记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在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等情形,如应评估未评估,应备案未备案,应进场交易未进场交易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与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自查。每年1月底前,企业将产权登记自查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在此基础上,市国资委组织对重点企业、重点事项进行重点抽查。

(二)重点抽查。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市国资委适时组织力量对重点企业产权登记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专项检查。市国资委根据日常国有产权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对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监管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先进行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市国资委结合监管企业年报审计情况组织力量开展对监管企业的重点抽查、专项检查并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同时对监管企业的产权重新登记数据深入分析,理清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布局结构,找出问题,对监管企业下一步布局结构调整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企业开展检查工作;

(二)各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先进行自查,并对自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检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自查自纠情况;

(三)市国资委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重点抽查。

六、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限时整改,严重问题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监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报告、总结和不定期督导。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二)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事前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企业每年年底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总结和成果报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向市国资委报告。

(二)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不定期督导。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市国资委责令企业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对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推进落实情况。前期工作检查,检查规划编制方法、目标指标的预测科学性等;规划内容检查,检查各企业规划与国家、省、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对接情况,规划目标定位是否准确,重点板块是否明确,重大举措和保障措施是否具体等。

监督检查企业五年规划实施进展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重点抽查方式,重点抽查重点企业重点任务实际进展完成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将规划目标分解落实到企业每年的具体指标中,通过重点抽查,督促指导企业扎实推进规划实施,及时化解发展过程遇到的矛盾问题。提出规划需要调整和修订的内容及下一步发展思路和政策建议等,全面推进规划的落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权利,及《公司法》、《国有资产法》赋予的股东权利,依法履行对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指导管理。供领导决策参考。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对企业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因客观因素导致目标不能落实的情况,指导企业对规划目标进行调整和修订,非客观因素造成严重偏离规划目标的情况,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

(七)对监管企业本级投资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指导和监督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备案监管企业制定的投资管理办法,采用不定期抽查方式,监督检查监管企业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制定的投资管理办法实行备案管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不定期抽查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市国资委责令企业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企业财务决算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及市国资委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财务决算。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年1月至6月。对上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统一招标,确定负责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

(二)工作布置,向中介机构提出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工作要求;

(三)由审计中介机构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四)对决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企业沟通协调。质量不合格的决算报表,要求企业重新修改填报。

(九)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投资结构和产品升级等可持续经营发展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三)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四)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五)劳动者经济权益保护情况;

(六)履行出资企业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七)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科学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任中审计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中所占比重不少于60%。

组织实施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协助完成;

(二)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 实施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就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期间一般为三年。不满三年的,审计整个任期。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情况。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三)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纳入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子企业户数不低于被审计子企业总户数的50%。

下列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1.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业;

2.由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的子企业;

3.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子企业;

4.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状况异常的子企业;

5.任期内未经审计的子企业;

6.各类金融子企业及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其所在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范围内的事项为主,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四)实施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用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绩效评价、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年报审计、正常的财务收支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等已有的检查成果。涉及企业改制的应单独组织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

(五)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与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1.企业领导人员审计期间内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合同、考核指标下达及其检查结果、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等资料;

3.主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

4.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报告、内部与外部审计结果及其相关资料;

5.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历史遗留问题、重大诉讼事项和重大违纪事项等的处理情况;

6.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7.经济责任审计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审计立项

(二)确定审计组

(三)审前调查

(四)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五)下达审计通知书

(六)进点公告

(七)审计实施

(八)交换意见

(九)出具审计报告

(十)下达审计意见

(十一)建立审计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向企业下达审计整改书,要求企业对照检查、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移交有关机构予以处理。

(十)对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及薪酬发放情况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合规情况:

1.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包括审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审计并披露与业绩考核有关事项。

2.当年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市国资委业绩考核结果与年薪核定批复文件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专项审计检查等方式。每年择期,检查全覆盖。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企业自查和专项审计等手段,检查企业执行业绩考核结果的情况,对不合规企业要求予以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2.企业自查;

3.市国资委审核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不合规的情况,要求企业予以整改。

(十一)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选任及履职表现管理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情况。

(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事中事后全面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任前公示。

(二)信访调查。

(三)考核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任前公示

1.拟提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工作简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任前公示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具体承办。

2.任前公示期间,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访、来电等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记录整理,编号登记,确保不遗漏散失。

3.任前公示期间,如有反映问题的,根据反映问题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对于反映问题内容空泛、线索不清或组织上已经调查并掌握情况的,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再进行核实。

对于所反映问题不影响使用,或是反映学历、学位、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方面问题的,由公示对象所在公司党委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报市国资委党委。

对于所反映问题如存在可能影响使用的,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管理处提出核实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由干部考察组调查核实,如需要,请市委组织部协同调查,调查核实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党委汇报。

(二)信访调查

1.确定调查对象

对平时信访较多,且内容具体、线索清楚、影响企业领导人员使用的,必须调查核实;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一般应调查核实;领导批办的,按领导批示的要求办理;对一时查不清楚、目前尚不影响干部使用的问题,请企业领导人员本人作出书面说明,存档备查。对以往已作调查并有结论的内容不再调查。

2.组织调查组

调查组由市国资委派出,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一般以企业领导人管理处人员为主。对反映的问题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的,要由处领导带队,并请市有关部门的同志参加。

3.调查工作的方法程序

(1)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要领导通报信访情况,听取意见。

(2)就调查内容、调查对象的廉洁自律情况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纪委书记进行了解。

(3)向相关当事人、知情人详细了解核实。信访件中提到的当事人的都要一一了解核实,信访问题的知情人也要谈话了解。如知情人较多,在问题基本核实清楚的情况下,尽量缩小调查面,为企业领导人员开展工作减少负面影响。反映生活作风的问题,一般仅限于核心层中了解。对比较复杂或者重要的问题,也可以请谈话对象提供文字说明材料。

(4)查阅有关资料。对有原始资料的都要认真查阅,仔细核对,重要的资料还要复印保存下来。

(5)实地察看。对涉及规划调整、房屋装修等一些有形物体,视情实地察看。

(6)请调查对象本人对所有信访问题作出说明,并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7)在问题基本查清,调查组讨论研究形成初步意见的基础上,向处长汇报。

(8)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要领导通报信访调查情况,进一步听取意见。

(三)考核评价

1.每年2-4月份,对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考评。

2.主要事项:制定考评方案;印发考评工作通知;组成考评组;实地考核前的各项准备;召开总结述职测评大会,进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带回有关材料(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个人述职报告、考核登记表)。

3.根据测评、谈话等情况,确定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评等级和等次,形成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评情况报告,向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考评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任前公示结果的处理

1.任前公示结束,没有反映问题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2.任前公示期间,如有反映问题的:

(1)经调查核实,所反映问题失实,或查无实据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对公示对象本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2)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属一般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使用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并向其本人指出,要求改正。

(3)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基本属实且影响使用;或在职工群众中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可能存在影响使用的问题,虽一时难以查清,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经市国资委党委复议,分别作出暂缓使用、不予使用的决定,问题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信访核查结果的处理

1.根据信访调查情况,提出是否影响使用的结论。

2.根据调查结论,对被举报人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工作调整、免除职务、责任辞职等组织处理,或将材料移送有关部门或机构处理。

(三)考评结果的运用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根据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建议。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以适当方式表彰奖励;结果为“良好”的,进行勉励;结果为“一般”的,限期整改,并进行适当调整;结果为“较差”的,进行组织调整。

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以适当方式表彰奖励;结果为“称职"的,进行勉励;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指出问题和不足,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调整;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不再继续聘任或者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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