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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保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11-04 14:12:42点击次数:4985次

各监管企业:

《保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国资委

                                               2022年7月11日

 

 

 

保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委监管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行为指企业作为出租方,将企业合法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等),全部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已列入改制重组、拆迁安置、清算破产计划的企业资产,或上一级出资人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确需临时出租的,应在不影响上述行为实施的前提下,必须与承租人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方可实施。

第五条 对市级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的资产出租,可按招商引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监管企业在进行资产出租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等要求。

第七条 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

公开招租时,监管企业可以根据出租资产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承租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按以下程序实施招租:

(一)制订出租方案。监管企业应制定资产出租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出租原因及可行性、出租用途、出租期限、出租底价及确定依据、承租条件、招租方式、拟发布的招租公告等内容

(二)严格内部决策。监管企业对出租事项及出租方案,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时,出租方案要本企业职工公示招租结果也应向职工公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三)规范审批程序。监管企业是本企业及下属企业资产出租行为的管理责任主体,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决策制度要求,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出租事项及出租方案进行审议并批复执行。

对外出租资产属企业整体资产或者企业主业生产经营性资产、且资产账面原值(一次及累计对外出租)占主业生产经营性总资产账面原值50%以上的,出租方案还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竞争招租方式,应当在省国资委明确的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并自觉接受监督。年租金底价单笔预估10万元以下零星资产及特殊情形,出租方可自行在相关报刊媒体、网站、出租场所发布信息组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出租方不得恶意将整体或同类资产拆分,以规避入场公开招租。

(四)确定招租底价。招租底价以评估结果或市场询价(市场比较)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1、监管企业对外出租的资产单笔年租金预估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须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对出租资产的出租价格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招租底价的参考依据。

2、监管企业对外租赁的资产单笔年租金预估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为降低成本,可采取市场询价(市场比较)方式作为招租底价的参考依据,但其年租金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该资产的年分类折旧额加同期贷款利息。市场询价应有3人以上参与,比较实例不少于3个,并做好询价记录,签字齐备。

(五)发布招租信息

1、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出租行为,应严格按照进场交易要求依法依规操作。

2、不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出租行为,应公告招租信息,招租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自公开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3、招租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出租期限、租金标准及租金交付形式,承租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其他需披露的事项等。

4、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承租意向人的,监管企业可以根据出租资产情况确定新的出租价格并重新公告;若拟确定新的出租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原出租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但其年租金底价不得低于该资产的年分类折旧额加同期贷款利息

5、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承租意向人,且不变更招租公告内容的,企业可以按照招租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未在招租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期限的,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6、完成竞价签约。招租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承租意向人的,按规定的公开招租方式实施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承租意向人的,可以按不低于价的报价直接签约

第九条 资产出租的期限及租金管理:

(一)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为1—5年,确需延长出租期限的,报出租行为批准单位批准,但出租期限最多不得超过8年。

(二)签订租赁合同时,出租方应严格按照招租条件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租金进行打折、优惠。

(三)出租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租金,不得随意缓收、减免。

(四)资产出租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及供暖等关联服务的,出租方要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及时足额收费,不得提供低价和无偿服务。

(五)租金收入要纳入企业统一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第十条 资产出租的特殊方式。资产出租一般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协议出租、续租等方式。

(一)协议出租。主要适用于承租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资产的出租行为。协议出租要按照规定制定出租方案,履行决策审批、底价确定、合同签订等相关程序。

(二)续租。出租限即将届满,出租资产需继续出租且原承租人继续承租意愿的,需提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重新制定出租方案,并将出租方案的内容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接受续租条件的,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制定出租方案,履行决策审批、底价确定、合同签订等相关程序。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资产出租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标的情况,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时间及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纠纷的处理,违约责任,应当终止解除合同的内容(发生改制、出售、拆迁等情况),其他应在合同中明确的条款

租赁合同中应当特别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应当明确承租方确实无力履行合同、擅自改变承租用途、转租或因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建筑规划变更被征收、土地被收储和企业破产改制、利用出租标的进行非法活动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予以免责。 

合同中应明确具体准确的交费方式和期限,对超过交费期限15个工作日仍未交纳的,包括但不限于欠交租金、物业费、水电暖等费用,视为承租方自动终止合同,出租方有权收回出租资产,并不予任何补偿。

)如承租方需要对其承租资产进行投入,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改造、维修等投入,事先与出租方协商,不得影响出租标的实际功能,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的处置方式,出租方一律不予补偿。

(五)合同中应约定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或单独签订安全协议书,租赁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可终止合同,因事故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六)承租方原则不得将资产转租,确需转租的须经出租方同意,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资产及因转租而多得收入。  

(七)合同中应约定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用出租标的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否则由承租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加强资产出租管理:

(一) 监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制度,制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规程及细则,明确管理权限、办理流程、具体管理部门等事项,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二) 监管企业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每年组织人员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资产出租情况进行统计和检查。

(三) 监管企业应加强出租资产进行技术状况及损坏情况等检查,保证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对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合同时,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证合同的履行。

监管企业要做好本企业及下属企业资产出租档案管理,资产出租档案要单独立卷,出租方案、合同文本、底价评估、会议决议、询价记录等资料完整、内容齐备。

(五) 监管企业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资产出租情况统计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资产出租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资产出租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考核扣分、通报批评、赔偿损失、追究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对相关企业、企业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不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未按本办法规定出租资产的、出租行为及出租合同不规范的。

2、不收取租金、少收取租金或不及时收取租金的。

3、未建立出租台账、备查帐,档案保管不力的。

4、以消费方式冲抵租金收入、坐支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5、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未及时采取措施或因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6、出租行为中因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国资委视情指导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的实施意见》(保国资字〔2016〕91号)同时废止。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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