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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保定市国资委政府采购内部 控制制度》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11-04 14:17:41点击次数:3170次

机关各处(室):

保定市国资委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已经202274日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定市国资委

                                               2022711

 

 

 

保定市国资委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定市国资委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采购招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保定市国资委政府采购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细化流程环节要求和标准,强化内部审计和监督,对采购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目标包括:确保采购活动依法依规,资金使用安全节约高效,采购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第五条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遵循下列原则

全面系统原则。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贯穿采购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全面控制,重在预防。

突出重点原则。在全面控制基础上,抓住关键环节、关键岗位、薄弱之处和风险隐患,从严管理,重点防控。

提高效率原则。坚持依法科学管理,合理安排分工,优化采购流程,强化协同配合,切实提升采购效率和效能。

动态适应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流程规程的修订调整,不断改进完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保定市国资委政府采购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授权、分工负责的总要求。对重大采购事项按照“三重一大”规定进行集体决策,委办公室为采购活动的归口管理机构,委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第七条 委办公室职责

研究起草有关采购招标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工作。

牵头采购招标项目的市场调研与市场询价。

组织协调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对采购合同进行法律把关。

组织对重大采购招标项目的科学论证。

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

负责与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及时汇总统计上报相关数据信息。

对采购招标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十)办理采购招标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机关纪委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负责处理政府采购举报,对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委办公室负责编报采购预算草案,按照财经政策规定办理采购资金支付并进行账务处理,做好采购资金结余返还、结转等工作,对采购项目中的国有资产进行核实登统,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第三章  采购预算编制

第十条 政府采购程序包括编制和批准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和结算等。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委办公室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市财政局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采购办要求,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应明确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委办公室应根据采购预算或项目批复文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招投标项目申请。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审批后,进入招投标程序,由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 按照省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特殊情况,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可自行采购。

第十八条 本单位采购属于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项目,应交由财政局采购办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属于部门集中类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九条 需要经过政府采购的,需编制采购计划经委办公室、主管财务副主任主任审批后,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依法核准具体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国家、省和市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项目,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第二十一条 委政府采购经办人员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部门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品目的货物或者服务、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和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办公室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用户需求书,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其编制的政府采购文件提交采购部门确认。政府采购文件,是指招标采购中招标文件及其他采购方式中向供应商发出邀约的采购文件。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方法。政府采购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政府采购评审,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评标、谈判或者询价等工作。

办公室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具体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细则和评审标准。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对强制、优先采购产品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可以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五条 委采购经办人员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政府采购文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3个工作日,并允许供应商自行下载。

第二十六条 保定市国资委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建由采购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本单位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组长。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在评审工作开始前一个小时内确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天,并在评审结果确定前保密。采购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人员不得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向评审专家透露其参加的评审项目信息。 

第二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委采购经办人员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告的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影响程度,以及货物或者服务的价格、技术、质量等方面予以评分,并在评分记录上签字。市财政局采购办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分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采购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或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保定市国资委应向市财政局报告,按照市财政局批复或修改招标文件或改变采购方式,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应当在采购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后,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谈判。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询价小组应当在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后,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询价,出出询价通知书;供应商提出的报价不得更改。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采购专员应当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在谈判、询价过程中对政府采购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可以从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名单中,随机选择补充;补充后仍不足3家或者没有可供补充的合格供应商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委负责采购人员可以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一条 评审、谈判或者询价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出具全体评标委员、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签名的评审报告,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和候补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组织采购活动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保定市国资委

第三十二条 保定市国资委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预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示3天,无异议,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同时向中标,成交人签发通知书。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或者中标、成交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排序从其他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没有其他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三十三条 保定市国资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市财政局采购办备案。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三十四条 采购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由保定市国资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支付给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 保定市国资委对规格标准相对统一、现货货源充足或涉及面广、采购频繁的政府采购项目,须在市财政局统一确定并在指定媒体公告的协议供货供应商处采购。在协议有效期内可以自主选择协议供应商及中标货物并报市财政局确认。 

零星采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应当规范小额用品的采购、保管、领取和使用,本着“节约开支、防止浪费、保障供给、方便工作”的原则,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七条 零星采购是指单宗物品价格在5万(不含)以下、日常办公所需的消耗品和非消耗品的采购行为。主要是:办公文具用品、打印与复印耗材、办公纸类用品、IT数码与通讯产品、办公设备与相关配件、办公商务会议定制品及购买服务等。本单位机关所需零星采购物资均由办公室统一集中采购、发放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零星物资采购实行申请和审批办法。本单位机关各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求,提前编制办公用品需求计划,包括标明所需物品的数量、规格等,并填写“申请审批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办公室的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交办公室汇总采购。

第三十九条 办公室根据本单位机关各处室对办公用品的需求意见,严格把关,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物资采购。

第四十条 办公用品采购工作,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根据资金情况确定采购方式,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集中采购,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采购做到货比三家,本着性价比最高的原则,选择供应商进行采购,物品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做到科学、合理控制。

第六章 大额采购管理

第四十一条 大额采购是指本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物资采购行为:

(一)经市财政局采购办依法批准为自行采购或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以外;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单位自行采购;

(四)金额在5万(含)以上的日常办公所需的消耗品和非消耗品的采购行为。主要是:办公文具用品、打印与复印耗材、办公纸类用品、IT数码与通讯产品、办公设备与相关配件、办公商务会议定制品及购买服务等大额物资或服务。

第四十二条 所有自行采购工作应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原则,维护本单位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采购工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采购申请和标书拟订:

(一)采购需求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年度经费预算提交采购申请

(二)由财政局采购办批准为自行采购的,保定市国资委确定以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

采购需求部门将技术、服务要求及市场价格等情况形成前期调研报告抄送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拟定采购方案、制订标书,发布采购公告。

第四十四条 采购方式及限额标准:

(一)采购货物类通用设备,预算在3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向政府采购办提出政府采购申请,被批复为政府采购的,则由财政局采购办负责组织采购。采购其他类项目,预算在3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向政府采购办提出政府采购申请,被批复为政府采购的,则由财政局采购办负责组织采购。(财采〔202016号)被批复为自行采购的,则原则上须实行公开招标,遇紧急情况可选择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在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安排内的项目除外;

(二)采购货物类通用设备,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含)的项目实行3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的集体询价采购。采购其他类项目,在530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的项目实行3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的集体询价采购。办公室牵头联合机关纪委参加,应坚持党委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的原则;

(三)预算低于5万元人民币(不含)的项目,由办公室进行不少于3人的集体采购,机关纪委视情况派人参加;

(四)若遇特殊情况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办公室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五)以上限额包括单项或年度批量,同一项目不得拆分采购;

(六)采购限额标准应参照《保定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财采〔202016号)。

第四十五条 采购方式:

(一)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二)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应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以上资信良好的供货商(投标人)竞标;

(三)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项目,须由邀请3家以上资信良好的供货商(投标人)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

(四)实行询价采购的项目,须对3家以上资信良好的供货商(投标人)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

(五)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采购工作组须在掌握较为准确的市场价格之后,集体确定某一家资信状况良好的供货商进行采购谈判,但不得向供货商透露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

(六)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通用设备或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类采购项目,须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5万元至30万元的货物类通用设备或其他类采购项目须在本单位内发布采购公告。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预算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方式的确定由机关纪委监督、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保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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