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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6-05-06 09:23:21点击次数:23027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河北省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市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导向和法治思维,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二)基本原则。在改革路径上要做到“六个坚持”: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坚持抢抓机遇协同推进。在改革成效上要突出“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三)主要目标。2020年,全市国有企业要在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较为完备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国有经济活力、竞争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二、推进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和监管

(一)划分国有企业类别。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由市国资委制定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划分,市国资委整理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20166月底前完成。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企业分类可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推进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商业类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具备条件的商业类国有企业,逐步实行股份制改革。县级政府原则上不再新设竞争性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其他存续企业实施改制退出。政府投融资平台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完成国家和地方政府战略或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在改革中一般保持国有资本控股,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实行国有独资,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要加大对公益类企业的国有资本投入。

(三)推进国有企业分类监管。商业类国有企业主要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指标。其中,对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考核经营业绩指标的同时,重点考核政府特定任务完成情况。公益类国有企业在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主要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同时区别不同情况增加考核经营业绩指标。组建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委员会,由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及相关业务部门组成,对市属企业经营业绩实行集中统一考核,建立权威的考核组织机构和评价体系,实现市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全覆盖。考核委由主管市长任主任,各组成部门主管副职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

三、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一)加快推动股份制改革进程。商业类竞争性企业在2018年底前完成股份制改革。对已经实施股份制改革的国有企业,重点建立健全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推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建设,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引入外部董事,合理布局企业董事会成员结构,加强董事会内部制衡约束。严格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任用程序。强化对董事、监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建立追责机制。201612月底前制定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董事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201712月底前全面落实。201612月底前完成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层人才库建设。

(三)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重点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合理增加经理层人员市场化选聘比例,适时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加快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

(四)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权是企业的法定权利,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确保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推动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保障职工工资增长。深化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按照《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201513号)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一)以管资本为核心加快推进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职能转变。市国资委作为市政府授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以管资本为主,重点管好市本级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201612月底前,依法确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党的核心作用,调整国资委内部组织设置和职能设置,强化监督和考核职能,剥离公共管理职能。

(二)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市国资委按照市政府要求制定改组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方案,并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适时开展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

(三)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2017年12月底前,将国家规定统一监管的国有资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市国资委监管体系,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具备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条件的,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经营管理。市国资委作为市政府授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主要通过强化1.产权登记及转让2.国有企业信息披露3.企业运营状况分析及评价4.经营业绩考核5.国有企业巡察等基础工作和核心环节,切实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除市国资委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再出资新设国有企业。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按照中央和省规定,国有资本收益的20%-30%上缴财政,重点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国企之间重组整合等。

五、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

(一)着力推进转型升级。把握京津冀功能布局调整、产业链重构的重大契机,推动国有企业转型升级,精准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围绕全市“十三五”规划,将国有资本重点投向优势支柱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适合京津消费的产业。

(二)加大国有企业重组整合力度。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作用,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广泛征集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增资扩股,主动寻求与央企、省企及民企的联合重组,完善和优化产业链,加快技术、管理、生产经营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

(三)加快长期亏损企业和低效无效资产退出。对长期亏损、不具备竞争优势和缺乏竞争力的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加快国有资本退出;存续企业要及时对低效无效资产进行清理盘活,提高国有资本质量。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对长期无实际业务的“僵尸企业”坚决关停退出,到2020年基本完成处置工作。

六、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改革要坚持依法合规,规范履行法定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权利。20166月底之前完成制定《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七、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加强企业内部监督。通过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设立独立审计部门(与财务、监察、产权等部门分设),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完善各项审计配套制度,实现离任审计全覆盖,逐年增大任中审计比例。落实企业内部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全面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实现总法律顾问专职化、高管化、专业化和100%在岗率,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权责写入公司章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二)强化出资人监督。市国资委加强稽查工作,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设立由市国资委向市属企业委派总会计师的试点,20166月底前完成试点方案制定工作,201612月底前基本完成试点工作。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工作,完善履职报告制度,外派监事会对企业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事一报告”,对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一企一公开”,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强离任、任中、专项等多种形式审计监督,扩展审计覆盖面和深度。完善国有企业巡察制度,加大纪检监察监督力度,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正确行使权力等情况的监督。整合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稽查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共享资源,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建立健全监督意见反馈整改机制,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

(三)健全完善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国有企业信息的内容、标准、程序、范围,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国有企业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问责机制,对决策不规范、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除要求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扣发其绩效薪酬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明确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规范企业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在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坚决防止以改革为名撤并党的工作机构、裁减党务工作人员、压缩党务经费开支,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进一步规范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201612月底前完成制定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任办法,201612月底前,国有企业中董事长、总经理一人担任的,完成分设;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分设的,调整为一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大型企业党组织书记同时担任企业其他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设立1名专职抓企业党建工作的副书记。加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和载体,深入开展“四强四优”(争创政治引领力强、推动发展力强、改革创新力强、凝聚保障力强的党组织,争做政治素质优、岗位技能优、工作业绩优、群众评价优的共产党员)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建立健全党员激励、关心、帮扶机制,强化国有企业基层党建工作的基础保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企业党组织对群众工作的领导,发挥好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科学确定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管理模式。

(二)切实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党组织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的责任,规范干部选任程序,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加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力度,对市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国有企业纪委书记的交流任职,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提请市纪委实施;对其他市属企业纪委书记的交流任职,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纪委(纪检组)实施;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切实解决企业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按照职业化、市场化、知识化、年轻化的要求,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

(三)严格落实国有企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根据中央和省、市的具体规定,细化责任清单,建立问责机制,夯实国有企业各级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加强国有企业巡察工作,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与企业考核、绩效薪酬等挂钩。推动国有企业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落实“两个为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在国有企业构筑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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