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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域名变更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近期,保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将启用新域名“gzw.baoding.gov.cn”,在试运行阶段将与原域名“www.bdgzw.gov.cn”并用,运行稳定后本网站将使用新域名并注销原域名。

特此公告。

保定市国资委网站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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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更新时间:2023-10-12 17:42:00点击次数:74471次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国资监管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信息,更好地服务于企业、职工,促进我委依法履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是指国资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发布或者获取的国资监管方面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属于公开范围内的国资监管方面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国资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是全委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委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是委信息公开的办事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对全委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组织指导、调度实施和督促检查;

(二)负责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三)负责收集整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和指南、政府信息通知、规定、培训;并将政府信息文字及电子版及时向省档案馆、图书馆报送;

(四)负责政府信息上报政府有关信息工作;

(五)负责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强化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的责任追究,对各处室的信息公开程度进行考核;

(六)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监督检查、受理服务对象的举报投诉,以及网络、电话等咨询服务,组织收集企业、社会评议;

(七)负责日常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登录省、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信息咨询、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安全与保密;

(八)承办委信息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组织实施本处室、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要指定本单位信息公开负责人和信息公开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处室、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处室、单位主动公开信息的事宜:

(二)保管、维护和更新本处室、单位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处室、单位信息目录;

(四)承办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我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资监管方面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国资监管工作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国资监管重大事项;

(三)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适宜公开的审计情况;

(四)机构设置和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五)审批、核准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按规定将草案向相关单位和职工公开,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除我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规定和需要向我委申请获取信息。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委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和提供方式等。

第十条 委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我委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委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我委及时予以更改。我委无权更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我委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信息人员常规性地将本处室、单位信息汇总,报委信息工作办公室。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委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第十七条  我委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保定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河北国资、保定国资等网站渠道公开,也可同时采取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要及时编制和修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信息目录应当记录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适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阅。

第十九条  我委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上公开,并可同时采取其他的公开形式。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委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按时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

(二)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调整、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三)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四)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公开信息的;

(六)对答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以依据规定,制定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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