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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政府国资委 关于印发《监管企业授权放权清单(2022版)》 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11-03 15:30:41点击次数:2872次

委属各监管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增强企业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我委制定了《保定政府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开展授权放权

《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各监管企业(含出资企业、直接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对直接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放权事项,集团公司董事会要严格执行决策程序,不允许再进行转授权放权;对其他授权放权事项,集团公司要向集团公司经理层、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

各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总部职能、管理架构和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管得好、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政府国资委将进一步修订完善国资监管制度,推动国资监管转职能转方式改革,加强对放权授权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政府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评估情况和国资国企改革进展,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附件:保定市政府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

 

 

保定市政府国资委

2022年 6月16日

 

 

 

 

 

 

 

 

 

 

 

 

 

附件

 

保定政府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

 

一、对监管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20项)

1.监管企业审批所属企业公司章程。

2.监管企业审批所属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重要子企业、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除外)。

3.监管企业审批所属企业改制方案(重要子企业、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除外)。

4.监管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重要子企业、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除外)。

5.授权监管企业审批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结果。

6.授权监管企业根据国资委关于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批所属企业境内主业投资事项。

7.授权监管企业审批集团及所属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

8.监管企业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9.授权监管企业决定公司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和所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部分债券类融资事项;对于监管企业集团公司发行的中长期债券,国资委仅审批发债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的发债不再审批。

10.支持具备条件的监管企业所属企业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采取公开遴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11.支持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薪酬总水平由相应子企业的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参考境内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价位,统筹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12.对符合条件的商业一类及商业二类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13.监管企业集团年金总体方案报国资委事后备案,监管企业审批所属企业制定的具体年金实施方案。

14.支持监管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所属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水平,不与员工个人薪酬总水平挂钩,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15.监管企业审批所属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16.监管企业负责所属企业的内控体系建设,日常经营活动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监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并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情况。

17.监管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决定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18.监管企业决定并制定对所属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有关制度,强化对所属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

19.监管企业决定企业日常经营资产损失认定。

20.监管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清产核资立项、实施方案、中介机构选聘事项。

二、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的授权事项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除上述授权事项外,其他授权事项一企一策,单独授权。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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