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保定市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18-03-07 08:00:06点击次数:9177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河北省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冀政字〔20161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力量做强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将企业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实行职能、机构、资产、人员同步移交,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针对我市国有企业不同特点和所处的不同行业,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分类处理,不搞“一刀切”,可以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先易后难、重点突破,对改革思路清晰、条件成熟的企业率先推进,对改革情况复杂的企业可以积极探索,逐步推进。

(三)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在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地方财政与国有企业合理分担剥离和改革成本。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要求

(一)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对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属地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的基本要求,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1.时间安排

2017年全面“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推开。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2.政策措施

1)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职能、机构、资产、人员同步移交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接收“三供一业”,以移交前上一年度1231日为移交基准日,实际占用的资产采取无偿划转方式,一次性整体移交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移交时的在建工程按现状移交,已购置未到货的专用设备一并移交。资产移交由企业集团公司(一级公司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前形成的所有债务和或有负债,由企业承担。

4)“三供一业”的维修改造,原则上先移交后改造,鼓励移交单位在拟接收单位全程监督指导下,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进行施工改造,达到移交要求。

5)市属国有企业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进行剔减。

3.工作分工

1)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在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指导意见出台两个月内,制定我市的落实办法。

2)市财政局负责在我市出台《保定市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保定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两个月内,参照《河北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的落实办法;负责筹措市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的财政补助资金;负责试点单位财政资金拨付。

3)企业会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分离移交接收方案,核实资产、人员、运转费用,制定移交清册。

4)全市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负责统筹研究、组织协调企业分离移交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国有企业分离移交接收方案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接收工作,由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确定。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内分离移交的组织实施和接收管理。

(二)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职能。

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机构实行分类处理,采取移交、撤并、改制或专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剥离。

1.时间安排

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地方以及对企业办消防机构的分类处理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工作。

2.政策措施

1)分类处理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对与地方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医疗、教育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医疗、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并做好有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医疗、教育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同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重组改制。

2)对企业按照消防法规要求设立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对企业办的市政消防机构,全部移交地方政府接收。

3)企业负责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地方政府负责。

4)企业办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机构以及需要移交的医疗、教育机构,实行职能、机构、人员同步移交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接收企业办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机构,以移交前上一年度1231日为移交基准日,实际占用的资产采取无偿划转方式,一次性整体移交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移交时的在建工程按现状移交,已购置未到货的专用设备一并移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资产管理、人员安置政策,确保移交机构正常运转。

6)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前形成的所有债务和或有债务,由企业承担。

7)市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属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工作分工

1)市国资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在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指导意见出台两个月内,制定我市的落实办法。

2)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负责在省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等职能分离移交指导意见出台两个月内,制定我市的落实办法。

3)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在省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深化改革指导意见出台两个月内,制定我市的落实办法。

4)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在省国有企业消防机构分类处理指导意见出台两个月内,制定我市的落实办法。

5)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市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的财政补助资金。

6)企业会同地方政府共同制定分离移交接收方案,核实资产、人员、运转费用,制定移交清册。

7)全市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负责统筹研究、组织协调企业分离移交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在保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接收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接收方案的审核,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确定。

8)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分离移交的组织实施和接收管理。

(三)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统一交由当地社会化管理;集中力量将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

1.时间安排

2017年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逐步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2020年底前完成。

2.政策措施

1)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保险关系和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工作,相关档案存放在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档案管理部门。

2)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每人每年核定费用基数。市属国有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3)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的管理方式不变,具备条件的可以移交当地有关部门管理。

4)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含取暖费)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政策界限,分类妥善解决。

3.工作分工

市国资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在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指导意见出台两个月内,制定我市的落实办法。

(四)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扫尾工作。

按照国家和我省总体安排、时间要求,对已启动改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通过制度、机制和体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1.政策措施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1号)等文件要求,积极争取和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奖励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2.工作分工

对改革中的资金缺口、社会保险接续等难点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积极研究解决。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改革进度迟缓单位的督导协调;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要求,积极筹措本级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财政补助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妥善解决社会保险接续和核销等问题。厂办大集体主办企业和单位要加大对改革工作支持力度,确保完成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扫尾工作。

(五)妥善解决我市少数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问题。

对持续严重亏损、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我市少数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一企一策,妥善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保障问题。

1.政策措施

对全市少数国有困难企业进行梳理分类,分别通过依法破产清算、重整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开展集中治理。国有困难企业要通过资产变更、资产证券化、引入战略投资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市有关部门和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妥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有关金融机构要依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

2.工作分工

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我市少数国有困难企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保定银监分局等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认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抓好督导检查和考核工作,组织协调推动企业和属地政府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二)发挥属地政府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移交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与国有企业建立联合办事机构及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落实企业责任。各级国有企业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将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纳入业绩考核体系。要逐一制定剥离移交的方案,分类提出剥离移交的方式,列出剥离移交的清单和具体时间表,提高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要通过资产变现、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加强外部审计,严格落实承接债务的主体,防止逃废金融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要转变职工就业观念,拓宽就业岗位,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职工,不得将职工简单推向社会。

(四)保障资金投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优先用于支持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根据工作进度,千方百计保障改革资金需要。市财政局要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资金,与市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支持,将有关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关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和工会、信访等组织作用,加强改革政策的宣传,做好职工正面引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早发现、早预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与企业沟通联系,帮助企业化解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明确目标、加强沟通,开阔思路、创新方法,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我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编辑:admin)
机构设置
各地国资委 >>>
国务院国资委 河北省国资委 北京市国资委 天津市国资委
国有企业 >>>
政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保定市人民政府